第五十九條
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或增建部分,依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 之規定,設置停車空間。其未規定者,依下表規定。 ┌─┬──────────┬────────┬────────┐ │類│建築物用途 │都市計畫內區域 │都市計畫外區域 │ │別│ ├───┬────┼───┬────┤ │ │ │樓地板│設置標準│樓地板│設置標準│ │ │ │面積 │ │面積 │ │ ├─┼──────────┼───┼────┼───┼────┤ │第│戲院、電影院、歌廳、│三百平│免設。 │三百平│免設。 │ │一│國際觀光旅館、演藝場│方公尺│ │方公尺│ │ │類│、集會堂、舞廳、夜總│以下部│ │以下部│ │ │ │會、視聽伴唱遊藝場、│分。 │ │分。 │ │ │ │遊藝場、酒家、展覽場│ │ │ │ │ │ │、辦公室、金融業、市├───┼────┼───┼────┤ │ │場、商場、餐廳、飲食│超過三│每一百五│超過三│每二百五│ │ │店、店鋪、俱樂部、撞│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 │球場、理容業、公共浴│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 │室、旅遊及運輸業、攝│分。 │輛。 │分。 │輛。 │ │ │影棚等類似用途建築物│ │ │ │ │ │ │。 │ │ │ │ │ ├─┼──────────┼───┼────┼───┼────┤ │第│住宅、集合住宅等居住│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二│用途建築物。 │方公尺│ │方公尺│ │ │類│ │以下部│ │以下部│ │ │ │ │分。 │ │分。 │ │ │ │ ├───┼────┼───┼────┤ │ │ │超過五│每一百五│超過五│每三百平│ │ │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方公尺設│ │ │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置一輛。│ │ │ │分。 │輛。 │分。 │ │ ├─┼──────────┼───┼────┼───┼────┤ │第│旅館、招待所、博物館│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三│、科學館、歷史文物館│方公尺│ │方公尺│ │ │類│、資料館、美術館、圖│以下部│ │以下部│ │ │ │書館、陳列館、水族館│分。 │ │分。 │ │ │ │、音樂廳、文康活動中├───┼────┼───┼────┤ │ │心、醫院、殯儀館、體│超過五│每二百平│超過五│每三百五│ │ │育設施、宗教設施、福│百平方│方公尺設│百平方│十平方公│ │ │利設施等類似用途建築│公尺部│置一輛。│公尺部│尺設置一│ │ │物。 │分。 │ │分。 │輛。 │ ├─┼──────────┼───┼────┼───┼────┤ │第│倉庫、學校、幼稚園、│五百平│免設。 │五百平│免設。 │ │四│托兒所、車輛修配保管│方公尺│ │方公尺│ │ │類│、補習班、屠宰場、工│以下部│ │以下部│ │ │ │廠等類似用途建築物。│分。 │ │分。 │ │ │ │ ├───┼────┼───┼────┤ │ │ │超過五│每二百五│超過五│每三百五│ │ │ │百平方│十平方公│百平方│十平方公│ │ │ │公尺部│尺設置一│公尺部│尺設置一│ │ │ │分。 │輛。 │分。 │輛。 │ ├─┼──────────┴───┴────┴───┴────┤ │第│前四類以外建築物,由內政部視實際情形另定之。 │ │五│ │ │類│ │ └─┴────────────────────────────┘ 說明: (一)表列總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室內停車空間面積、法定防空避 難設備面積、騎樓或門廊、外廊等無牆壁之面積,及機械房、變電 室、蓄水池、屋頂突出物等類似用途部分。 (二)第二類所列停車空間之數量為最低設置標準,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起 造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設至每一居住單元一輛。 (三)同一幢建築物內供二類以上用途使用者,其設置標準分別依表列規 定計算附設之,唯其免設部分應擇一適用。其中一類未達該設置標 準時,應將各類樓地板面積合併計算依較高標準附設之。 (四)國際觀光旅館應於基地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上按其客房數每滿五十間 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每設置一輛大客車停車位減設表列規定之 三輛停車位。 (五)都市計畫內區域屬本表第一類或第三類用途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 基地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者,應按表列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其停車需求之分析結果附設停車空間: 1.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經地方交通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且停車 空間數量達表列規定以上。 2.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 (六)依本表計算設置停車空間數量未達整數時,其零數應設置一輛。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 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 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 Q:什麼是變更使用?
A:如使用用途的變更(例:辦公室變更為補習班)、外牆面變更、樓地板變更、基礎變更、樑柱變更等等以編輯. Q:什麼是「室內裝修」行為? A:按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內部牆面裝修、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分間牆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Q:那些建築物需要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A: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指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需申請審查許可,並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管理之。 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除一般消費場所外,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2. 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含「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資訊休閒服務場所(網咖)」及「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浴室或增設2間以上居室者」三種應申請室內裝修。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 (財政部86.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 (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務部85.6.29法85律決15978號函) (財政部87.1.22台財稅第871925704號函) (財政部94.6.29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