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誠地產
  • 首頁
  • 企業簡介
  • 服務項目
  • 願景使命
  • 聯絡我們
  • 招募

法規知識

出租土地

8/20/2017

 
除一般租賃法條外,出租土地須注意下列法條
第 422-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第 425-1 條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 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 ,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第 426-1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第 449 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出租基地供承租人建築房屋,承租人得請求地上權登記,且期限可超過二十年。
承租土地同樣享有買賣不破租賃,地主出售土地時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評論已關閉。

    股東同意書、會議事錄差別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人請注意民法431條
    定型化租賃契約僅用於住宅
    商用房押金可超過2個月
    停車空間
    小規模廣告物免申請執照
    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因承租人導致房屋毀損
    出租房屋修繕
    土地出租
    不定期租賃
    租期最長20年
    ​民法債篇—居間
    外牆是否可裝設招牌
    ​公證租約應準備
    租賃所得如何扣繳
    租賃所得稅
    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公證費用
    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立
    承租已查封的房子
    共有​建築物變更使用
    ​旅館業出租或轉讓
    ​五年以上租約最好公證
    免申請雜項執照的招牌規格
    ​​招牌勿超出範圍

    全部

    RSS 訂閱

Copyright © 2014
  • 首頁
  • 企業簡介
  • 服務項目
  • 願景使命
  • 聯絡我們
  • 招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