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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

不定期租賃

8/20/2017

 
第 422 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 ,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第 450 條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第 451 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以上為三種不定期租賃,一般最常發生第451條租期屆滿後忘記續約導致成為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應注意租約到期日。

若是已成為不定期租賃,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雖雙方皆可隨時終止,但一般租約中都明定房客只要願意賠償違約金即可終止,房東是不可以任意終止租約的。
房東若要終止租約須按照土地法
第 100 條規範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或是將房屋轉讓他人時,未經過公證之不定期租賃才能要求承租人無條件返還租賃物。適用法條如下:
第 425 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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