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誠地產:專營飯店、旅館、豪宅、買賣、租賃等大型不動產
  • 企業簡介
  • 長誠地產
  • 企業文化
  • 服務項目
  • 聯絡我們
  • 招募
  • 法規知識

法規知識

按此處以編輯.

店面招牌設置切勿超出其他樓層樓地板範圍

7/16/201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評論已關閉。

    股東同意書、會議事錄差別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人請注意民法431條
    定型化租賃契約僅用於住宅
    商用房押金可超過2個月
    停車空間
    小規模廣告物免申請執照
    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因承租人導致房屋毀損
    出租房屋修繕
    土地出租
    不定期租賃
    租期最長20年
    ​民法債篇—居間
    外牆是否可裝設招牌
    ​公證租約應準備
    租賃所得如何扣繳
    租賃所得稅
    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公證費用
    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立
    承租已查封的房子
    共有​建築物變更使用
    ​旅館業出租或轉讓
    ​五年以上租約最好公證
    免申請雜項執照的招牌規格
    ​​招牌勿超出範圍

    全部

    RSS 訂閱

全台分公司

台北總行 TEL:(02)2391-5851 / FAX:(02)2391-5852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56號7樓之1
台中分行 TEL:(04)2251-5386 / FAX:(04)2251-5396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77號14樓之15

Copyright © 2014 
  • 企業簡介
  • 長誠地產
  • 企業文化
  • 服務項目
  • 聯絡我們
  • 招募
  • 法規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