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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

因承租人導致房屋毀損,承租人須負賠償責任

8/20/2017

 
第 432 條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 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 在此限。
第 455 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 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第 433 條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 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34 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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