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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

辦理房屋租賃公證需攜帶之證明文件

8/9/2017

 
租賃契約雙方達成協議後,與公證人約定時間或至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出 租 人
1、出租人為個人:
(1) 當年度房屋稅單
(2) 房屋所有權狀或謄本
(3) 身分證
(4) 印章
 
出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時,請另準備:
(5) 代理人之身分證
(6) 代理人之印章
(7) 授權書-請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8) 需備出租人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
 
 
承 租 人
1、承租人為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
(1) 負責人身分證
(2) 公司大小章
(3)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承租人負責人無法親自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時,請另準備:
(1) 代理人之身分證
(2) 代理人之印章
(3) 授權書-請蓋用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同之印鑑大小章
(4)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5) 大小章若無法攜出時,請先將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用好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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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同意書、會議事錄差別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人請注意民法431條
    定型化租賃契約僅用於住宅
    商用房押金可超過2個月
    停車空間
    小規模廣告物免申請執照
    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因承租人導致房屋毀損
    出租房屋修繕
    土地出租
    不定期租賃
    租期最長20年
    ​民法債篇—居間
    外牆是否可裝設招牌
    ​公證租約應準備
    租賃所得如何扣繳
    租賃所得稅
    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公證費用
    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立
    承租已查封的房子
    共有​建築物變更使用
    ​旅館業出租或轉讓
    ​五年以上租約最好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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