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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

醫療機構與其他公司同址設置,須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口

7/23/2017

 
3.請先行檢視診所設立所在地之:
(1)土地分區是否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範圍(醫院、診所、藥局等醫事機構屬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等,分區需住二以上)。
(2)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
A.樓地板面積未達500㎡之診所或10床以下之醫院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惟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室內裝修許可範疇者,仍應申辦室內裝修許可。
B.樓地板面積達500㎡以上之診所或10床以上之醫院,應備建築物得已使用為該等用途之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以及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C.醫院及診所樓地板面積1,000㎡以上屬F1(衛生、福利類)。
D.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之診所屬G3(辦公、服務類)。
E.上述請參照建築相關規定辦理。
(3)一平方公尺=0.3025坪。
8.醫療機構與其他機構(公司)同址設置,其營業場所應各自設有獨立進出門戶,且使用空間應明確區隔。

中醫診所與醫美診所常會設立非醫療服務機構(公司),其使用空間須明確區隔,且須各自設有獨立晋出門,才能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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