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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知識

旅館業管理規則-旅館業出租或轉讓

7/16/2017

 
按此處以第二十八條之一
依本規則設立登記之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
旅館業將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
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旅館轉讓申請書。
二、有關契約書副本。
三、出租人或轉讓人為公司者,其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讓人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之設立登
記或變更登記,並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旅館業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領旅館業登記證。
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讓人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增訂]
第二十八條之二
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
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三、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備具
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換發旅館業登記證:
一、申請書。
二、原領旅館業登記證。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前項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得申請展延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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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同意書、會議事錄差別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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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規模廣告物免申請執照
    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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