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做過決議,且向主管機關報備主管機關報備,須遵守其限制。 租賃契約雙方達成協議後,與公證人約定時間或至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出 租 人 1、出租人為個人: (1) 當年度房屋稅單 (2) 房屋所有權狀或謄本 (3) 身分證 (4) 印章 出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時,請另準備: (5) 代理人之身分證 (6) 代理人之印章 (7) 授權書-請蓋用與印鑑證明相同之印鑑章 (8) 需備出租人六個月內之印鑑證明 承 租 人 1、承租人為公司,負責人親自到場: (1) 負責人身分證 (2) 公司大小章 (3)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承租人負責人無法親自到場,授權代理人辦理時,請另準備: (1) 代理人之身分證 (2) 代理人之印章 (3) 授權書-請蓋用與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相同之印鑑大小章 (4)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5) 大小章若無法攜出時,請先將租賃契約書(一式三份)用好印 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賃所得或權利金所得的時候,要依照下列規定辦理扣繳:
1.所得人為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承租人或使用人於給付租金時按10%扣取稅款;權利金按10%扣取稅款。 2.所得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20%扣取稅款。 3.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4.若營利事業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屬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者,依收付實現原則,准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小周的房東每月收取租金1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逐月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就具備了代替銀錢收據的性質,應於每月收款時,依銀錢收據4‰計貼印花稅票40元。小周給房東的保證金5萬元及每月租金1萬元,如果都以支票支付,房東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則保證金應納200元及每月租金收入應納40元的印花稅均可以免繳納了。
房東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記得要把全年的租金收入,減掉必要損耗和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房屋租賃所得。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一律以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的43%列為必要費用,但土地出租的收入,僅能扣除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扣除43%的必要費用。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必須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房東可先行核算可以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房東所收的5萬元押金,應該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可以減掉租賃所得的必要費用。 應注意事項說 明
壹、必須有法定事由 一定要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下列各款規定事由(或併購)、第20條改組或轉讓等事由發生時,始能資遣勞工: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貳、預告勞工 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 參、謀職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 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工資照給。 肆、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 一、平均工資: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二、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一)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制度年資(勞退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二)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參考範例:勞工工作年資為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一、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未滿1個月天數係以1個月計算】: 【3+(4+1)/12】*30,000元=102,500元。 二、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期間計算係以1個月為30天,1年為12個月計算】: 【3+(4+15/30)/12】*1/2*30,000元=50,625元 三、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伍、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日之10日前依所附格式,列冊通報: 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柒、大量解僱時 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 相關資訊請至本府「大量解僱保護」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