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誠地產:專營飯店、旅館、豪宅、買賣、租賃等大型不動產
  • 企業簡介
  • 長誠地產
  • 企業文化
  • 服務項目
  • 聯絡我們
  • 招募
  • 法規知識

法規知識

按此處以編輯.

股東同意書、股東會議事錄 的差別

9/6/2018

 
有限公司 辦理重大事項時,使用的是「股東同意書」。
股份有現公司 辦理重大事項時,使用的是「股東會議事錄」

商號、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證租賃契約

8/28/2018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名稱預查完成(即名稱預查表)即可公證租賃契約

商號、商行 須完成設立(取得統一編號)才可公證租賃契約

​兩者不同之處需注意

如無相反之特約,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出租人應償還。

12/24/2017

 
民法(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431 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 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 增價額為限。 承租人就租賃物所增設之工作物,得取回之。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
​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42號判例:
「民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並非強制之規定,當事人如無相反之特約,自應依其特約辦理。」有不少租賃契約範本如此訂定:「乙方於本租賃契約終止或租任期滿,應將房屋恢復原狀騰空遷讓交還,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如有上開約定,可視為已特約排除承租人之費用償還請求權。
『乙方於本租賃契約終止或租任期滿,應將房屋恢復原狀騰空遷讓交還,乙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且不得向甲方請求遷移費或任何費用。』

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適用限由承租人供作住宅使用時

10/21/2017

 
105-12-28 10:25
地政司
房屋租賃新制 自106年元旦起實施
​
房屋租賃新制即將上路囉!為保障廣大租屋族群的權益,明(106)年1月1日起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簽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為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內政部已於今(105)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並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自明年開始實施。
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明定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包含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並特別針對房屋租賃關係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費用、租屋衍生稅費負擔及房屋返還等爭議,明定應加以記載。
新制推行後,可改善過去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中常見的不平等條款,且有明確的法令保障及權利救濟的管道,對於房屋租賃雙方權益的保障,邁向嶄新里程碑。
內政部指出,本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承租房屋的消費者應符合租賃房屋用途,限由承租人供作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的適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販賣商品或辦公執行業務等營業用,則不適用本次新公告版本規定。
至於出租人部分,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而得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由於國內出租房屋多以個人房東為主,推動初期會廣為宣導及輔導,以避免房東觸法。
以出租為業的房東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經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裁罰30萬元。民眾如有租屋糾紛,也可循消費爭議的處理途徑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為推廣使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已與各地方政府共同推動「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宣導及輔導實施計畫」,並利用大型公眾活動、結合大專院校舉辦的租屋博覽會及房東座談會,或利用高密度出租住宅的社區住戶會議等多元管道進行宣導及訪視,督促以租屋為業的房東使用內政部所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以保障民眾租賃房屋權益。
內政部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前應停、看、聽,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使用4大便利超商所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以確保房東租的安心、房客住的開心。本次新公告版本亦同步放置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歡迎有需要的民眾善加利用。

商用不動產不受押金上限2個月租金之限制

10/21/2017

 
土地法
 《第 99 條》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102年10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908號函
【要旨】土地法第99條有關擔保金額之限制應指供住宅用之房屋
【內容】查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第98條規定:「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第99條規定「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上揭法條所稱「房屋」,依本部71年5月24日台內地字第87103號函釋:「土地法第97條所稱『房屋』,係指供住宅用之房屋而言。」,又依本部71年7月13日台內地字第99390號函釋:「……土地法第97條係對城市地方房屋租金最高限額之規定,因營業用房屋,其土地之使用位置與營業本身所帶來之特殊利益,與一般普通住屋有別,其應付租金參照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應不受土地法第97條租金最高限額之限制,方屬合理。……」,基於土地法第97條之立法意旨及房屋租賃現況之考量,土地法第99條有關擔保金額之限制應指供住宅用之房屋而言,至營業用房屋,其應付擔保金額,不受土地法第99條之限制。
<<上一步

    股東同意書、會議事錄差別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人請注意民法431條
    定型化租賃契約僅用於住宅
    商用房押金可超過2個月
    停車空間
    小規模廣告物免申請執照
    變更使用與室內裝修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因承租人導致房屋毀損
    出租房屋修繕
    土地出租
    不定期租賃
    租期最長20年
    ​民法債篇—居間
    外牆是否可裝設招牌
    ​公證租約應準備
    租賃所得如何扣繳
    租賃所得稅
    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公證費用
    與醫療機構同址設立
    承租已查封的房子
    共有​建築物變更使用
    ​旅館業出租或轉讓
    ​五年以上租約最好公證
    免申請雜項執照的招牌規格
    ​​招牌勿超出範圍

    全部

    RSS 訂閱

全台分公司

台北總行 TEL:(02)2391-5851 / FAX:(02)2391-5852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56號7樓之1
台中分行 TEL:(04)2251-5386 / FAX:(04)2251-5396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北一路77號14樓之15

Copyright © 2014 
  • 企業簡介
  • 長誠地產
  • 企業文化
  • 服務項目
  • 聯絡我們
  • 招募
  • 法規知識